来源:扬州日报
变化一
“高保低赔”变“实保实赔”
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,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;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,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,这就是商业车险饱受诟病的“高保低赔”。
记者了解到,在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方面,征求意见稿明确约定,“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。在发生全部损失时,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;发生部分损失,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。”
“比 如,一辆使用了5年的汽车,新车价格为15万元,使用4年后的实际估价为8万元。以前,车主投保车损险需按15万元支付保费,而全损理赔时却只按8万元进 行赔付。根据新条款,未来车主投保该车辆仅需按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估价8万元支付保费,对应的赔付也为8万元,真正做到实保实赔。”我市汽车界业内人士朱雪 渝解释道。
变化二
“投保人”纳入第三方范围
同时,针对“无责不赔”的问题,征求意见稿规定,“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,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,保险人应积极协助,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。”
我市业内人士分析,2013年,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,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起的。这次修订明确,第三者“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、被保险人”,实质上将“投保人”纳入第三者范围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“车上人员”的范围为“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,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,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”。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,将三者险中“被保险人、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”列入承保范围,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。
变化三
“零时起保”变“即时生效”
意 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,如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、车载货物掉落、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等,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;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 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,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、附加送油、充电服务、附加拖车服务等;新增了“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” 附加险。
“新版条款对责任范围进行了重新整合,更看得懂、更接地气。”业内人士分析,这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“选择困难症”。
此外,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“即时生效”的需求,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“次日零时生效”的约定,遵循契约自由原则,允许投保人在“零时起保”或者“即时生效”之间作出选择。